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簡上,91,200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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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毀損債權案件,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九十年潮簡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乙○○與甲○○係夫妻(現已離異),乙○○因積欠甲○○扶養費,甲○○遂於八十六年間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八十六年度婚字第一六0號),經本院判決乙○○應自八十六年三月起,至八十八年九月止每月給付甲○○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乙○○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八十六年家上字第八三號)而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確定。

乙○○收受上開判決後,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竟意圖損害甲○○之債權,先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同年七月十日以贈與名義,將其所有坐落屏東縣來義鄉○○段六一地號(面積九三三0平方公尺)、同段七九五地號(面積五0六0平方公尺)二筆土地以贈與名義過戶予其媳婦黃愛珠,因認其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乙○○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其處分財產之權限即已受限,實無選擇對特定債權人清償之權利,其竟任意處分財產,足以影響債權人受償成數,而損及債權人之債權,而認定其有毀損債權之意圖,為主要論據。

惟訊上訴人即被告否認有此意圖,辯稱:我的家產早已分妥,上開土地是要分給我的兒子廖志強,因為廖志強係公務人員,當時我認為不能過戶,後來可以過戶時,因為我的媳婦黃愛珠說登記在她的名下,可以辦農保,我認為可行,才將土地過戶給媳婦,我沒有損害債權之意思等語。

四、經查:(一)、上訴人於八十一年間即將家產分配予其子女,上開二筆土地係分予上訴人之兒子廖志強,上訴人以因廖志強為公務人員,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延至八十九年於法令通過後才要辦理過戶,因廖志強之妻黃愛珠係一家庭主婦,將土地過戶至其名下,可以使其辦理農保,因此上訴人乃將土地過戶至其名下等情,已據上訴人供述明白,核與證人廖志強證述之情節相符合。

而上開二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育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因此上訴人為讓其媳婦可以辦理農保,遂將該二筆土地過戶其媳婦名下,亦屬合理,且上訴人為一山胞,根本不知道強制執行之際為何物,再其若有逃避強執行之意思,何不將土地過戶予最親密之子女,反而將之登記予媳婦,可見上訴人及證人上述所言,應符合事實而值採信。

(二)、上開民事判決早於八十六年五月間確定,上訴人若有損害債權、逃避執行之意,為何遲至八十九年三月及七月才辦理過戶手續,又告訴人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上開七九五號土地及上訴人所有另一筆同段一三三二號土地,但其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偕同執行人員至現場指封時,當埸向執行人員聲請撤回文樂段七九五、八六三、六一號三筆土地之查封,此有查封筆錄可參。

上訴人有多筆土地可任由告訴人選擇執行,而告訴人既然選擇執行其中一筆土地(即一三三二號土地),則其主觀上顯認定該筆土地已可滿足其債權,相對地上訴人亦認定該土地已足為債權之擔保,因此將另外二筆土地過戶予其媳婦,並無不法可言;

至於上開一三三二號土地經拍賣後雖仍不足清償,但此非上訴人(甚或告訴人)所能預料,自難以此為其不利之認定。

(三)、按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固然為全體債權人債權實現之總擔保,但並非謂其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其所有財產之處分權即完全受到限制,若其仍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仍非不得處分另外之財產。

本件上訴人僅積欠告訴人甲○○二十餘萬元,金額不多,其提供一筆土地供告訴人拍賣以清償債務,為屢行分產契約,乃將上開土地過戶予媳婦,主觀上看不出有毀損債權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毀損債權之行為,尚難以其單純之處分行為,即認為其有毀損債權之犯行,復查無其他事証足以證明上訴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爰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不察,遽認定上訴人乙○○有毀損債權之犯行,並予以科刑,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余德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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