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交自,3,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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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三號
自 訴 人 甲○○○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 任 陳旻沂
辯 護 人
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余德正
法 官 陳姵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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