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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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