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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知悔改,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蔡德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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