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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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