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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 官 羅森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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