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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三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萬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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