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補充記載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補載「李淑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漏載為判決法官李淑惠之姓名,依前開說明,自應補充記載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國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林香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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