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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甲○○所犯毀損罪、過失傷害罪及被告乙○○所犯傷害等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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