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保 證 人 蕭世聯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蕭世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蕭世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包梅真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滕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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