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林世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