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2,訴,553,200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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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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