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2,訴,704,20040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二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許倬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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