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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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