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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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