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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移送本院審理,茲以被告於偵查中既已經自白犯罪,並經原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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