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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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