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訴,480,2006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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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重傷害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6 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均仍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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