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訴,499,200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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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屏東市○○路479號。

理 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鳳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因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屏東市○○路479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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