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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月在案。
二、茲本院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 月30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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