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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黃聖涵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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