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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廖芮妮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8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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