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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