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易,557,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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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現於屏東看守所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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