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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聲沒字第231號、93年度偵字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壹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零貳參柒零玖),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四五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93年3 月9日刑鑑字第0930048072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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