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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25 號、92年度偵字第5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制式子彈1 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改造手槍係由仿GLOCK 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
子彈1 顆,係口徑9mm (9 ×19mm)之制式子彈,具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20164694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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