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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振源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振源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蘇振源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蘇振源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8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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