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5,訴,1158,200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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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介志




指定辯護人 本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介志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 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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