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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受感訓處分人 甲○○
以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感裁字第28號裁定,諭知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1 月9 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至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
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開始執行日起算,迄今已執行逾1 年,聲請人因認其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並檢附本院93年感裁字第28號裁定書、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報請免予繼續感訓處分審查會會議記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影本各1 份為憑。
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吳永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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