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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875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雖未陳明上訴意旨。惟查: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是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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