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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因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刑法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法律有下列變更,爰說明如下: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於95年6 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35181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月1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到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是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有併科罰金刑(銀元3,000 元以下),且為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
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倍。」
,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
,如換算為新臺幣,則刑法第336條第2項後段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應為罰金新臺幣90,000元以下)。
如適用上開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提高30倍,亦為新臺幣90,000元以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
惟關於罰金刑之科刑標準,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係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而修正前同條款係規定「罰金:1 元以上」之規定,是關於罰金最低本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被告,故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罰金刑部分,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科處較有利於被告。
⒉次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3,00 0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第2項增訂「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復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就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即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換算為新臺幣為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為利。
⒊經綜合比較結果,本院認本件關於量刑及易刑處分之法律規定,均依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即行為時刑法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佳(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因一時失慮,貪圖小利而侵占公司款項,及侵占金額非鉅,犯後尚能坦認部分事實,惟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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