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6,聲,213,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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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00,000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3 份,拘票1 份、員警拘提報告書1 份、戶籍謄本1 份、同署95年12月20日屏檢瑞敬95執2708字第33798 號函(通知具保人乙○○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及送達證書各1 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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