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6年執聲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2 日犯加重竊盜罪,前經本院於95年10月20日以95年度易字第60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2 年及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9 月,送監執行後,於民國84年8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0年4 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則其所犯首開之加重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
二、經核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