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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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