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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6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嗣因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情,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蘇碧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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