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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趙家光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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