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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民國96年2 月2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所附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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