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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甲○○
以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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