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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61號)
主 文
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因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 罪,經本院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惠光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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