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6,訴,11,2007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暨同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之轉讓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 月5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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