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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9號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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