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6,附民,35,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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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甲○○ 35歲民國
被 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31 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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