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37號
附民原告 乙○○
弄12號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涉犯傷害罪,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