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交聲,472,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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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47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經警舉發有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致遭原處分機關裁處;

惟伊不知屏東縣長治相平26線德華路與神農路交岔路口處何時設立號誌燈,且該路段路樹礙及視線,標示不清,使伊無法注意;

伊於上午6 時許,行經該處時,號誌幾乎均係閃黃燈,園區內亦均係閃黃燈之號誌,該處地廣人稀,何以架設照相設備,且伊無法查詢上開照相設備係於何時公告於何處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下同)1,800 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SH-312號自用大貨車,先後於附表所示違規日期、時間,行經附表所示地點,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為警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復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所附線圈感應式測闖紅燈照相系統採證相片,暨上開系統採證相片數據判讀參考資料在卷可證。

是本件異議人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再觀諸本件逕行舉發照片,異議人違規路口之各號誌燈附近幾無遮蔽之景物,應可清楚辨識其行向管制燈號,亦得就不同行向所運轉之燈號,研判以其行向所受遵守之號誌燈號為何。

且本件異議人違反之行車管制號誌係含圓形之紅、黃、綠3 色燈號,主管機關本得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6條第1項),非謂異議人曾於上午6 時許,行經上開路段時,該號誌燈為閃黃燈之燈號,即得斷認於上開號誌燈於其他時段必然呈閃黃燈之情況,而毋庸再行注意。

況就異議人上開異議意旨,可知其明知上開交岔路口處設有號誌燈,則於行經上開路口處時,號誌燈燈號縱有遭路樹遮掩之情,異議人亦待確認號誌燈亮啟之燈號為何,始決定是否通行。

而道路主管機關本得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基於權責為使道路能充分有效能利用、維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使用人往來便利與安全之目的,除有違背法令或明顯矛盾、錯誤,縱司法機關亦不得涉入此行政權核心領域,而民眾對於行政機關具體行政措施如有意見,自應循正當管道向行政機關反應,尤不得由民眾自行主觀認定是項措施是否合理、是否有延續必要、是否遵循,此為當然之理。

是異議人所辯前詞,洵無足採。

至本件設置於長治鄉屏26線神農路與德華路口交岔路口處,用以取得證據資料證明異議人行為違規之線圈感應式測闖紅燈照相系統,係採固定式,並已公布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ptpolice.gov.tw/) ,進入交通隊便民查詢,即可連線警政署網頁查悉其設置位置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國97年11月5 日屏警交字第0970055242號函文及相關網頁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證,堪認本件逕行舉發程序亦無違誤。

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於法有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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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9H-312號自用大貨車違規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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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日期    │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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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10月1日 │08時07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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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9月20日 │08時10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
│3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8月16日 │07時40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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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8月20日 │08時47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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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8月25日 │08時05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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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8月30日 │07時36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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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9月22日 │08時39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
│8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9月1日  │08時13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
│9   │屏監違字第裁82-VP0000000號│97年9月3日  │08時35分│長治鄉屏26線德華路段│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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