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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前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妨害兵役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應係鼓勵通緝犯應儘快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即不得依該條例減刑,是除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外,實亦有失權之效果,是條文之解釋自應採限縮解釋,僅就條文所明定之情形予以適用,是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者,而於96年7 月16日該條例施行前即遭逮捕者,並未明定不得減刑,自不得逕以條文之擴張解釋剝奪被通緝人受減刑寬典之機會,而應回歸減刑條例第2條之「原則減刑,例外不減刑」之原則,予以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受刑人甲○○於前開條例施行前即經通緝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應非該條例第5條所列不得減刑者。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前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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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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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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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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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2年11月5日 │ 93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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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 │屏東地檢93年度偵緝字第220 │彰化地檢93年度調偵字第472 │
│機關年度及案號 │號 │號、94年度偵字第7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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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3年度簡字第11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93年8月18日 │ 97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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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
│ 判 │案 號│ 93年度簡字第1143號 │ 9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
│ 決 ├────┼─────────────┼─────────────┤
│ │判決確定│ 93年9月20日 │ 97年2月25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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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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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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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徒刑刑期 │ 有期徒刑1個月 │ 有期徒刑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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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前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判決│
│ │ │減為有期徒刑9個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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