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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0號
被 告 劉須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須浩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劉須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罪,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6月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7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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