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561 號中華民國97年4 月3 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速偵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以為廣告看板係別人不要之物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加重竊盜犯行,業據被告即上訴人迭於警、偵訊中坦承無誤,於原審判決後始空言辯稱以為係他人不要之物,顯無足取,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誤之處(主文漏繕之處業已更正),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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