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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以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現因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於97年4 月7 日函請具保人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為此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聲請人確已按被告戶籍地傳喚及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而具保人於97年4 月8 日已接獲通知無誤,今被告仍未到案,已有卷附之送達回證、拘票、戶籍謄本等為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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