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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5 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2 月5 日、97年4 月5 日、97年6 月5 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茲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至被告所陳家中經濟情況不佳,其係家中經濟支柱等情,核均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
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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