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訴,441,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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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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